对于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机构申报主体,经办银行和申报主体应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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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机构申报主体,在办理新解付款项国际收支申报的方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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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是指申报主体在外汇局规定期间内的新收涉外收入款项,需向经办银行提供外汇局出具的证明文书,并以()方式完成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后,经办银行方可为其办理新收款项解付手续的特殊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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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形下,对申报主体执行特殊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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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申报主体未在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涉外收入申报情节严重的,经办银行所在地外汇分局应以书面形式对该机构申报主体实行()的特殊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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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申报主体未在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涉外收入申报且情节严重的,经办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应以书面形式对该机构申报主体实行()的特殊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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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申报主体未在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涉外收入申报情节严重的,经办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应以书面形式对该机构申报主体实行“()、不解付”的特殊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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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汇局可对其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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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执行标准的申报主体,外汇局分支局应于每月后()内,将上月《机构申报主体逾期未申报名单》逐级汇总报送山东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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