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本题共包含 2 个小题

某市郊四个村委会起诉位于该市郊的水泥厂。原告诉称,被告在生产水泥过程中超标排放粉尘,污染环境,影响农作物生长和人畜健康,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因而请求赔偿11年的经济损失共约693万,水泥厂停产或搬迁。被告辩称,水泥厂因建于十年动乱时期,初期的确有超标排污问题,但自《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其他法律公布以来,经过治理,排尘已经达标,成分性能与一般尘土   相同,而不是水泥粉尘,因此不必承担责任。  该市中院审理此案,认为原告起诉依据是以硅酸盐水泥粉尘为研究对象的实验结论,而调查化验发现被告排放粉尘主要为未经煅烧的生料粉尘。生料粉尘的危害尚无确切研究结果和定论。原告无法提供准确证据,因此不予支持。而被告以前确实有长期超标排放的行为,因此判决被告赔偿该时期的损害,并一次性赔偿原告35万元。

简答题1

该中院的判决是否恰当?为什么?

正确答案

审理过程不合理。对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请求,被告否认侵权事实的,应由被告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应由水泥厂承担证明生料粉尘无害的责任,而不应由原告证明生料粉尘有害。水泥厂无法证明的,即视为该事实成立。对于超标排放的损害应予赔偿的判决是恰当的。

答案解析

简答题2

你认为合适的判决应当如何?

正确答案

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的违法性,因此仅仅以是否超标排放来划分是不正确的。本案中,被告无法证明其排放污染物无害时,应推定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应充分考虑自然灾害、气候等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分清被告承担责任的大小。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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