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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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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名。是皇帝勾决朝审、秋审情实人犯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前的必经程序。此制确立于北魏和隋,清代因之。顺治初,定朝审情实人犯,由刑科三复奏闻。雍正二年(1724)定秋审人犯亦照朝审例三复具奏。所谓三复奏,即秋审、朝审定拟情实者,冬至前在刑部尚书、侍郎及大学士、军机大臣参与下,皇帝根据招册,反复斟酌,勾决下达执行死刑命令之日,由刑科给事中三次复奏,请皇帝再予考虑。这三次复奏,勾决时一次,勾到前一次,勾到后将原本再进呈复阅一次。经三复奏后,皇帝仍然予勾的,就下旨执行,以此表示对死刑的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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