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
B3
C5
客运出租汽车车辆应当符合眉山市客运出租汽车颜色和标识管理规定,车身两侧规定喷印企业名称、监督电话,车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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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应固定装置统一的出租汽车顶灯、空车标志、暂停载客标志,车身喷有经营者名称和监督电话号码,车牌号码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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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单位的名称和监督电话应在车身后端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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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放置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一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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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须按照规定喷涂车身颜色、()、监督投诉电话号码,放置服务监督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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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客运车辆在正常营运期间车身必须喷印明显、清晰的()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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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规定放置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等标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应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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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车身必须统一颜色,前车门喷涂经营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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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未按规定安装、设置、喷漆、张贴出租汽车经营标志标识(标志灯、企业标识、价格标签和监督电话号码等)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被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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