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资公司经理李某出差时遇上了某化肥厂业务员郭某,李某表示可以考虑从该化肥厂买人一批钾肥。双方相互看过证件后,郭某拿出已盖好化肥厂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文本并填好有关事项、签名,李某也在合同上签了名,因当时是出差,李某没带合同专用章,约好等李某回到公司再盖章,然后传真给郭某。因合同约定化肥厂在3月15日之前送货上门,化肥厂于3月12日将备好的钾肥送到了农资公司,农资公司却已经从别的厂采购了相同的化肥,拒绝收货。
化肥厂到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判决对方履行合同。农资公司答辩说,合同上没有盖章,合同还没有成立。
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认定双方合同关系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