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中国公民,就职于中国境内甲公司,2017年7月从境内取得如下收入:
(1)工资收入4200元,奖金收入500元,岗位津贴400元,交通补贴1000元,差旅费津贴800元。
(2)受乙公司委托进行软件设计,取得设计费2000元。
(3)购买国债获得利息收入800元。
(4)因住房拆迁,取得拆迁补偿款收入150000元。
(5)购买体育彩票中奖800元。
(6)为某出版社做管理培训获得报酬1000元,在该出版社出版专著获得稿酬10000元。
(7)出租居住用房获得租金收入2000元。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在1500元以内的部分,适用税率3%,速算扣除数0;应纳税所得额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应纳税所得额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