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幼年丧母,由其父抚养长大。后其父再婚。某甲与其继母乙格格不入,造成父子关系也较紧张。后因矛盾激化,甲与其父立据宣布脱离父子关系。几年后,甲父死亡,临终留下遗书:要求把其存款平均分给甲、其妻乙及其与乙的儿子丙;但在执行遗嘱时,乙阻止将存款的1/3分给甲,声称甲与其父已脱离父子关系,已无权继承其父的遗产,并将该存款取走。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是否正确,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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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投毒杀其父,其父服毒后,甲急送其父到医院抢救,经抢救存活下来,甲的行为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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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1月,陈立志与郑春梅离婚,经协商,由郑春梅抚养年满4岁的小儿子陈小军。1973年郑春梅再婚,陈小军同母亲与继父共同生活,其与继父的感情较好。同年5月,陈立志也再婚,婚后生了两个孩子,儿子叫陈鹏飞,女儿陈艳玲。陈小军长大成人后,不仅赡养了继父和生母郑春梅,还经常看望生父陈立志,父子感情较深。1991年陈小军的继父在车祸中丧生,由他和母亲郑春梅共同继承了全部遗产。1992年春陈立志因病医治无效去世。生病期间,陈小军、陈鹏飞,陈艳玲都对父亲陈立志进行了精心照顾。陈立志死后留下遗产42000元,由于没有留下遗嘱,被陈鹏飞和陈艳玲平分了。陈小军也要求参与继承,因为他毕竟也是陈家的人。陈鹏飞兄妹则认为陈小军已随其母改嫁,并且也继承了继父的遗产,因而无权继承生父陈立志的遗产。陈小军不服,就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保护他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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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1月,陈立志与郑春梅离婚,经协商,由郑春梅抚养年满4岁的小儿子陈小军。1973年郑春梅再婚,陈小军同母亲与继父共同生活,其与继父的感情较好。同年5月,陈立志也再婚,婚后生了两个孩子,儿子叫陈鹏飞,女儿陈艳玲。陈小军长大成人后,不仅赡养了继父和生母郑春梅,还经常看望生父陈立志,父子感情较深。1991年陈小军的继父在车祸中丧生,由他和母亲郑春梅共同继承了全部遗产。1992年春陈立志因病医治无效去世。生病期间,陈小军、陈鹏飞,陈艳玲都对父亲陈立志进行了精心照顾。陈立志死后留下遗产42000元,由于没有留下遗嘱,被陈鹏飞和陈艳玲平分了。陈小军也要求参与继承,因为他毕竟也是陈家的人。陈鹏飞兄妹则认为陈小军已随其母改嫁,并且也继承了继父的遗产,因而无权继承生父陈立志的遗产。陈小军不服,就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保护他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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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刑事犯罪被判20年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期间,其父不幸去世。甲对其父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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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0月,辛庆国与任晓兰结婚,他与前妻有一个女儿,名叫辛红,已满8岁。婚后夫妻感情融洽,母女关系也很好。辛庆国于2000年不幸身患重病,于2001年1月病故。此时,辛红已经在某街道工厂上班,能够独立生活。料理完辛庆国的丧事后,任晓兰便回到娘家居住。2003年5月,辛红收到其父亲辛庆国生前完成的一部小说的稿酬40000元,私自留作自己用。而任晓兰于2002年再婚。直到2003年10月,任晓兰才得知辛庆国稿费一事,于是多次找到辛红,要求分得稿费的一半,但都被辛红拒绝。辛红认为,任晓兰已不是辛庆国的妻子,不能继承他的遗产,自己作为辛庆国的唯一的子女,当然有权继承全部遗产。任晓兰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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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0月,辛庆国与任晓兰结婚,他与前妻有一个女儿,名叫辛红,已满8岁。婚后夫妻感情融洽,母女关系也很好。辛庆国于2000年不幸身患重病,于2001年1月病故。此时,辛红已经在某街道工厂上班,能够独立生活。料理完辛庆国的丧事后,任晓兰便回到娘家居住。2003年5月,辛红收到其父亲辛庆国生前完成的一部小说的稿酬40000元,私自留作自己用。而任晓兰于2002年再婚。直到2003年10月,任晓兰才得知辛庆国稿费一事,于是多次找到辛红,要求分得稿费的一半,但都被辛红拒绝。辛红认为,任晓兰已不是辛庆国的妻子,不能继承他的遗产,自己作为辛庆国的唯一的子女,当然有权继承全部遗产。任晓兰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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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后余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1999年去世,留下遗产4万元。2000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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