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商场 被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原告某商场与案外人某开发公司经营部于1998年初,前往福建省石狮市购买各种牌号的旧进口彩电90台,而后私自运至某商场。在销售过程中,消费者以质量低价格高为由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区工商局经调查核实后,将尚未出售的26台彩电封存。
1998年5月4日,区工商管理局对某商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非法所得及26台旧进口彩电。某商场对处罚不服,向市工商管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审查后,认为某商场私自销售旧进口彩色电视机违反了有关规定,应予处罚;但考虑到某商场由于进货中曾经有关部门核准,某商品质量问题也不应由某商场全部承担,故变更处罚决定,除没收某商场的非法所得外,余下的26台旧进口彩电由有关部门强制收购处理。
某商场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议决定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审理过程中,某商场的委托代理人认为,如维持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对本商场无论是经济及社会声誉方面均会带来不利影响。故请求法院进行调解,对行政机关做些工作,建议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