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菌检查是否仍需按灭菌柜次取样,每批取20袋?国家局网站上发布的“药品GMP问答(一)”中提到:“同一批产品经多个设备或同一个设备分次灭菌的,企业可根据风险评估(如灭菌工艺,灭菌方式等)的结果,确定从各个/次灭菌设备中抽样的数量(可以少于20个样品)。但每批产品用于无菌检查的样品数量不得少于《中国药典》无菌检查附录中规定的数量,无菌检查按批进行即可,不必按每个灭菌柜次单独进行。”(TZ-222(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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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批成品均应有销售记录。根据销售记录能追查每批药品的售出情况,必要时应能及时追回。销售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剂型、批号、规格、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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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版GMP—附录1中第79条款规定:“应当逐一对无菌药品的外部污染或其它缺陷进行检查。如采用灯检法……”,那么对于滴眼剂产品是否必须进行100%澄明度检查(或灯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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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最终灭菌的中药产品灌封工序的充氮保护管路是否需要每批灭菌?(F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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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药品生产的各级人员应按《()》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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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厂房应有防止()和其他动物的进入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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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菌药品成品的无菌检查应按()取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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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批药品的每一生产阶段完成后必须由生产操作人员清场,填写清场记录。清场记录内容包括:工序、品名、生产批号、清场日期、检查项目及结果、清场负责人及复查人签名。清场记录应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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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规程需修订时,应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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