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解析
心脏病变较轻,心功能Ⅰ~Ⅱ级,既往无心力衰竭史,可以妊娠。心脏病变较重,心功能Ⅲ~Ⅳ级,既往有心力衰竭史、有肺动脉高压、右向左分流型先天性心脏病、严重心律失常、风湿热活动期、心脏病并发细菌性心内膜炎、急性心肌炎、年龄>35岁心脏病病程较长,发生心力衰竭的可能性极大,不宜妊娠。 先天性心脏病: ①轻度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对妊娠的影响不大; ②法洛四联症及艾森曼格综合征不宜妊娠,若已妊娠也应尽早终止; ③经手术治疗后心功能为Ⅰ~Ⅱ级者,可在严密观察下继续妊娠; ④肺动脉口狭窄、主动脉缩窄患者不宜妊娠,已妊娠应于孕早期终止妊娠。 妊娠合并心脏病常见并发症: ①心力衰竭; ②亚急性感染性心内膜炎; ③静脉栓塞和肺栓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