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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8岁)与被告(8岁)是同一所学校的同班学生,也是要好的朋友。1998年12 月,因当地突降大雪,原被告便在放学后到校外打雪仗,王某的一枚雪球砸到了韩某的眼 镜上,由于雪球里含有石子等杂物,致使镜片破碎,部分玻璃碎片击伤了韩某的眼球,造 成韩某左眼巩膜裂伤上眼睑划伤。韩某随即被送往当地一家医院救治,进行了巩膜修补手 术后又到另一家医院进行了外伤性白内障摘除手术,术后视力一度有所恢复,但不久视力 又大幅度下降。经医院再次检查,发现尚有异物残留在眼内,致使患者眼压过高,如不及 时去除,视力还将大幅度下降。事故发生后,韩的父亲韩笑即要求王某的父母承担韩某的 治疗费用,王某夫妇先后两次支付医疗费5500元。后因第三次手术费用需2.5万元,王 某父母认为费用过高,韩某父母也应承担其中的一邵分。双方协商未果。韩笑遂作为韩某 的诉讼代理人代理韩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的父母承担全部治疗费用。

简答题1

本案的责任应如何承担?

正确答案

《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在我国,被监护人致他人受损的,并不区分其主观上存在故意还是过失,是否能够意识到行为的性质与结果,而是只要造成损害即需承担责任。在本案中,王某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应当承担必需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韩某的父母也未尽到完全的监护责任,应适当分担损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另外根据我国《民通意见》,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给予适当赔偿。本案中的原告和被告未满十岁,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由于王某和韩某的行为发生在校外,学校已无管理之责,因此学校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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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方明,男,34岁,工程师,被告黄玉平,女,33岁,留美学生。原告被告系大学同班同学。1982年大学毕业后,双方一起被分在北京市某研究所工作,1986年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被单位公派到美国留学,一直未回。被告刚到美国上学的第一、二年,还能够经常与原告书信往来或电话联系,以后就中断联系。原告邮寄的信件均被以“查无此人”为由退了回来。1992年8月22日原告找到方正律师事务所请许律师代为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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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风味火锅城 被告:某饮食服务公司 “可调式多用火锅”是原告风味火锅城设计的一种新式火锅,1987年8月,中国专利局批准了原告对该火锅产品设计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990年1月,被告某饮食服务公司与红星机械厂订立委托加工合同,由红星机械厂为某饮食服务公司生产加工专用红外线火锅炉47套。该合同所加工的标的物,除炉头上增加一块红外线片外,与原告获得专利权的“可调式多用火锅”相同。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属侵权行为,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35万元。被告否认侵权行为,认为在火锅上增加一块红外线技术特征,形成了一个新的技术方案,属于一种改进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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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张某与被告游某均是再婚。被告游某是荚籍华人。游某在1995年8月底来中 国旅游期间,经亲友介绍与原告张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仅来往了两三天,游某便 返回美国。1996年7月17日,游某再次从美国来到中国,与张某相处仅一个星期,二人 便仓促于1996年?月25日到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相处时间少,彼此不够了 解,且婚后张某拒绝与被告游某同居,致使夫妻感情无法建立起来,双方相互埋怨。1996 年8月2日,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游某离婚。原告张某诉称: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 相识,双方于1996年?月25日登记结婚。因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无法建立 感情,夫妻关系无法维持,特诉请法院准予离婚。被告游某辩称:被告与原告张某经亲友 介绍相识,双方仅见过两次面,且相处时间短促便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原 告又拒绝与被告同居过夫妻生活,夫妻感情无法建立起来。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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