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1)我国夫妻财产关系立法经过了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对《婚姻法》修正三个阶段。其共同特点是将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这主要是因为婚姻家庭是受传统影响最深的领域,必须在实现男女平等的前提下,从国情出发,充分考虑广大人民群众的传统观念、家庭生活方式和接受能力。其主要区别在于采用了不同的共同财产制,以及对于约定财产制的逐渐完善。(2)1950年《婚姻法》规定实行夫妻财产的一般共同制,即:“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其“家庭财产”包括了男女婚前财产、夫妻共同生活时所得的财产和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立法解释强调夫妻真正平等地共同所有与共同处理第一和第二两种家庭财产以及共同管理第三种家庭财产。虽然解释上认为不排斥夫妻财产约定,但是在法律条文中没有反映。(3)1980年《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把法定夫妻财产制由原来的一般共同制修改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它既大体符合我国传统的夫妻财产观念,充分考虑到男女两性在经济收入方面的实际状况,体现了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精神,又对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加以区分,有利于对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肯定与保护。同时在法律条文上明确规定夫妻可以进行婚姻财产约定以及实行约定财产制优先原则,是对1950年《婚姻法》的重要补充。(4)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是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更加完善,具体表现为两个大的方面:一方面,关于法定财产制,规定实行“限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其特点是:第一,明确了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范围,即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共有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二,确认了个人特有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不但在夫妻财产所有权理论上是一项突破,而且对于保护公民正当的财产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家庭关系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另一方面,完善了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第一,明确了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第二,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要件,强调“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通过上述修正和司法解释的补充,使得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既保持了特有的民族传统,也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需要,有利于建设平等、文明、和谐的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