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人民法院在审理张三(19岁)和李四(15岁)共同盗窃案件中,发现两人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还有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行为,于是人民法院建议检察院变更起诉,但是检察院拒绝变更,问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A人民法院应该对两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B人民法院应该对两人都定盗窃罪

C对张三定盗窃罪,对李四判决宣告无罪

D对张三定盗窃罪,对李四判决宣告不负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

来源:www.examk.com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裁判的类型。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1条的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4)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5)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6)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7)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8)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9)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具有前款第2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根据上述规定,本题正确答案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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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年11月的一天深夜,张三无事闲逛,路过某建筑工地,见值班室无人,便溜进工地。在工地内靠近公路的某处,张见有一大捆待铺设的宽带线,想到这个东西很值钱,顿生贪念,决意把宽带线弄出去卖钱。于是他先把宽带线扔出围墙,然后自己从围墙上跳出。本以为已经得逞,没想到被下夜班回家的李四和王五碰到,二人见状灵机一动,马上跑过来喝道:"你偷东西,我们要把你拉到公安局!"张三果然十分害怕,便同李、王二人商量,叫他们不要声张,待东西卖出后得到钱三人平分。李、王二人欣然同意,于是三人一起抬起宽带线就走。没想到被该工地巡逻的保安人员发现,遂将三人一起扭送到公安局。公安局接受案件后经过一番侦查,在获取了相应证据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将该案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张三和李四分别聘请姚律师和曾律师为自己辩护,王五没有聘请律师,由其父亲出庭为其辩护。被盗工地委派保卫科科长参加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法庭经过审理后依法判处张三有期徒刑4年,李四和王五有期徒刑各2年。宣判后张三的父亲依法为张三提起上诉,李四的大哥依法为李四提起上诉,王五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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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县公安局在处理一起打架斗殴案件中,根据被害人张三口头提供的有关受伤情况的证据,对加害人李四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李四对此不服,向上级公安机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在复议过程中发现仅根据被害人张三口头提供的受伤情况的陈述,证据不够确凿、充分,遂在复议决定中根据医院提供的病历,即被伤害人张三的伤情记录,维持了县公安局的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李四仍不服,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受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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