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离婚后,男方进行亲子鉴定,发现自己并非孩子的亲生父亲,遂起诉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N万元。对此类精神损害赔偿之诉是否应当支持,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女方确有过错,且对男方构成精神伤害,故应当支持;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女方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抚养非亲生子女能否视为一种精神伤害有待商榷,故不宜支持。请问哪种意见比较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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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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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结婚后男方因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罚,女方起诉离婚,男方坚决不同意,并在法庭上当着法官的面写了保证书称:“我今后保证和女方和好如初,不出现任何对不起女方的事情,如果出现,放弃所有家产。”但在女方撤回离婚诉讼不久,男方又因在娱乐按摩场所嫖娼,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天,并罚款3千元。女方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按保证书履行,男方翻悔不同意。请问这种保证书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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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男)与李某(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92年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现年10周岁,自2000年夏天起,王某沾染赌钱恶习,为此夫妻关系日渐紧张,次年8月,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与男方离婚,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并当法院表示了悔改之意,希望妻子能回心转意。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王某终日沉迷预赌场中,2002年2月起,女方住到娘家,不再回家了,并靠自己的收入维持了母女两人的生活。 2003年5月,李某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并要求离婚后,与女儿共同生活。而王某提出,虽然自己好赌,但夫妻的感情基础尚好,只要互相谅解,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女儿由李某抚养,经法院调解仍各持已见。在分居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款三万,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某亲友借款一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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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男)与李某(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92年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现年10周岁,自2000年夏天起,王某沾染赌钱恶习,为此夫妻关系日渐紧张,次年8月,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与男方离婚,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并当法院表示了悔改之意,希望妻子能回心转意。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王某终日沉迷预赌场中,2002年2月起,女方住到娘家,不再回家了,并靠自己的收入维持了母女两人的生活。 2003年5月,李某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并要求离婚后,与女儿共同生活。而王某提出,虽然自己好赌,但夫妻的感情基础尚好,只要互相谅解,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女儿由李某抚养,经法院调解仍各持已见。在分居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款三万,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某亲友借款一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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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男)与李某(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92年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现年10周岁,自2000年夏天起,王某沾染赌钱恶习,为此夫妻关系日渐紧张,次年8月,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与男方离婚,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并当法院表示了悔改之意,希望妻子能回心转意。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王某终日沉迷预赌场中,2002年2月起,女方住到娘家,不再回家了,并靠自己的收入维持了母女两人的生活。 2003年5月,李某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并要求离婚后,与女儿共同生活。而王某提出,虽然自己好赌,但夫妻的感情基础尚好,只要互相谅解,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女儿由李某抚养,经法院调解仍各持已见。在分居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款三万,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某亲友借款一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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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企业工人。十年前,任某与丈夫王某协议离婚。当时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由任某抚养女儿(6岁),王某抚养儿子(12岁)。王某离婚时工资收入与任某差不多,所以 约定互不支付对方所带子女的生活费。10年后,王某抚养的孩子参加了工作。王某本人两 次提工资,而且当了县级干部。任某则因企业不景气下了岗。女儿在考高中检查身体时被 医生诊断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法院受理后,判决王某付给女儿每月110元生活费,王某 不服判决,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称自己当初和任某离婚时约定双方互不给付对方所带子 女的生活费,而且自己还要赡养母亲,不想付给女儿生活费。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做 出了撤销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按照双方原来的离婚协议执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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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企业工人。十年前,任某与丈夫王某协议离婚。当时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由任某抚养女儿(6岁),王某抚养儿子(12岁)。王某离婚时工资收入与任某差不多,所以 约定互不支付对方所带子女的生活费。10年后,王某抚养的孩子参加了工作。王某本人两 次提工资,而且当了县级干部。任某则因企业不景气下了岗。女儿在考高中检查身体时被 医生诊断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法院受理后,判决王某付给女儿每月110元生活费,王某 不服判决,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称自己当初和任某离婚时约定双方互不给付对方所带子 女的生活费,而且自己还要赡养母亲,不想付给女儿生活费。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做 出了撤销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按照双方原来的离婚协议执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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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企业工人。十年前,任某与丈夫王某协议离婚。当时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由任某抚养女儿(6岁),王某抚养儿子(12岁)。王某离婚时工资收入与任某差不多,所以 约定互不支付对方所带子女的生活费。10年后,王某抚养的孩子参加了工作。王某本人两 次提工资,而且当了县级干部。任某则因企业不景气下了岗。女儿在考高中检查身体时被 医生诊断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法院受理后,判决王某付给女儿每月110元生活费,王某 不服判决,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称自己当初和任某离婚时约定双方互不给付对方所带子 女的生活费,而且自己还要赡养母亲,不想付给女儿生活费。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做 出了撤销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按照双方原来的离婚协议执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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