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以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责任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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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可采取公有制法人持股为主体的有跟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现阶段特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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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发达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公司股东为公民个人甲和乙。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人民币,于2006年12月正式登记注册成立后,开展业务经营。由于公司股东人数少,遂决定两个股东中甲为执行董事,乙为财务负责人,并兼任监事。该公司为了开拓市场拉客户,又决定聘请在A市劳动人事局工作的好友丙兼任公司经理。此时丙正好与丁做一笔生意,准备赊购一批男式皮衣贩卖,于是欣然同意担任该公司经理。上任后,恰逢丁要求丙为其提供担保,于是丙利用经理之便,用发达百货有限公司的资产提供了担保。皮衣到货后,未经任何人同意,丙便私自与发达百货公司签订合同,用公司名义将他贩卖的男式皮衣全部买下,从中渔利6万元。此事很快被乙知道,因乙此时正好有一批自己经营的滞销服装要处理,便要求丙以发达百货有限公司的名义同自己进行交易,买下这批服装,得款人民币9万元。由于皮衣和服装的质量有问题,加之季节的变化,造成了大量积压,使发达百货有限公司的流动资金严重短缺,无法继续经营,此时,执行董事甲才了解真实情况,便要求解除发达百货有限公司与丙的皮衣合同及与乙的服装交易,并要求丙和乙退还货款。丙和乙均不同意。于是,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丙与发达百货有限公司的皮衣买卖合同及乙与发达百货公司的服装交易无效,并赔偿由此给发达百货公司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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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发达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公司股东为公民个人甲和乙。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人民币,于2006年12月正式登记注册成立后,开展业务经营。由于公司股东人数少,遂决定两个股东中甲为执行董事,乙为财务负责人,并兼任监事。该公司为了开拓市场拉客户,又决定聘请在A市劳动人事局工作的好友丙兼任公司经理。此时丙正好与丁做一笔生意,准备赊购一批男式皮衣贩卖,于是欣然同意担任该公司经理。上任后,恰逢丁要求丙为其提供担保,于是丙利用经理之便,用发达百货有限公司的资产提供了担保。皮衣到货后,未经任何人同意,丙便私自与发达百货公司签订合同,用公司名义将他贩卖的男式皮衣全部买下,从中渔利6万元。此事很快被乙知道,因乙此时正好有一批自己经营的滞销服装要处理,便要求丙以发达百货有限公司的名义同自己进行交易,买下这批服装,得款人民币9万元。由于皮衣和服装的质量有问题,加之季节的变化,造成了大量积压,使发达百货有限公司的流动资金严重短缺,无法继续经营,此时,执行董事甲才了解真实情况,便要求解除发达百货有限公司与丙的皮衣合同及与乙的服装交易,并要求丙和乙退还货款。丙和乙均不同意。于是,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丙与发达百货有限公司的皮衣买卖合同及乙与发达百货公司的服装交易无效,并赔偿由此给发达百货公司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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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发达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公司股东为公民个人甲和乙。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人民币,于2006年12月正式登记注册成立后,开展业务经营。由于公司股东人数少,遂决定两个股东中甲为执行董事,乙为财务负责人,并兼任监事。该公司为了开拓市场拉客户,又决定聘请在A市劳动人事局工作的好友丙兼任公司经理。此时丙正好与丁做一笔生意,准备赊购一批男式皮衣贩卖,于是欣然同意担任该公司经理。上任后,恰逢丁要求丙为其提供担保,于是丙利用经理之便,用发达百货有限公司的资产提供了担保。皮衣到货后,未经任何人同意,丙便私自与发达百货公司签订合同,用公司名义将他贩卖的男式皮衣全部买下,从中渔利6万元。此事很快被乙知道,因乙此时正好有一批自己经营的滞销服装要处理,便要求丙以发达百货有限公司的名义同自己进行交易,买下这批服装,得款人民币9万元。由于皮衣和服装的质量有问题,加之季节的变化,造成了大量积压,使发达百货有限公司的流动资金严重短缺,无法继续经营,此时,执行董事甲才了解真实情况,便要求解除发达百货有限公司与丙的皮衣合同及与乙的服装交易,并要求丙和乙退还货款。丙和乙均不同意。于是,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丙与发达百货有限公司的皮衣买卖合同及乙与发达百货公司的服装交易无效,并赔偿由此给发达百货公司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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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百货公司是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由两个私人股东设立。公司成立前拟定注册资本为25万元,1994年10月依《公司法》的规定调整注册资本后正式成立。两个股东,一个为执行董事,一个为财务负责人,其中执行董事兼任监事。该公司聘请在市财政局工作的丁某作为公司的总经理。此时,丁某买回的一批服装正欲卖出,上任后未经任何人同意私下和某百货公司签订了合同,用公司名义买下了他买来的服装,总价款达12.5万元,占用了公司的大量流动资金。后该批服装由于数量过多,款式陈旧而积压,致使该公司下半年的投资计划流产,大量的购货合同难以履行。公司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丁某赔偿经济扣失。丁某认为:他是公司的经营主管,有权同任何人签订合同,确定经营方式,公司起诉他是没有任何道理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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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百货公司是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由两个私人股东设立。公司成立前拟定注册资本为25万元,1994年10月依《公司法》的规定调整注册资本后正式成立。两个股东,一个为执行董事,一个为财务负责人,其中执行董事兼任监事。该公司聘请在市财政局工作的丁某作为公司的总经理。此时,丁某买回的一批服装正欲卖出,上任后未经任何人同意私下和某百货公司签订了合同,用公司名义买下了他买来的服装,总价款达12.5万元,占用了公司的大量流动资金。后该批服装由于数量过多,款式陈旧而积压,致使该公司下半年的投资计划流产,大量的购货合同难以履行。公司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丁某赔偿经济扣失。丁某认为:他是公司的经营主管,有权同任何人签订合同,确定经营方式,公司起诉他是没有任何道理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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