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根据公司法原理,股东对公司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高某不必承担绿地公司债务
B根据法人人格否认理论,高某应对绿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北京富豪公司应证明高某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利益
D如果绿地公司的法人人格被否定,刘某也应当对绿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绿地公司还拖欠南昌公司一笔货款,如果在本案中绿地公司的法人人格被否定,南昌公司可当然适用该判决结果要求高某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云台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70%、25%、5%.自2005年开始,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股东之间互不配合,不能作出任何有效决议,甲提议通过股权转让摆脱困境被其他股东拒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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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3日晚9点,某市赵某驾驶一辆前进牌大卡车在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与刘某驾驶的一辆夏利牌出租汽车相撞,刘某驾驶的汽车被撞翻到路边,正巧高某路过,来不及躲避,被压在车下,结果高某的右臂被压断。经交通局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如下:赵某、刘某都违反交通规则,车速超过了正常标准;高某行走在人行道内,并无违章现象。高某经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等费用共计5万元,而且,右臂残废已不可避免,对以后的自己和家人的生活造成重大困难。为此,高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赵某、刘某负连带赔偿责任,支付全部医疗费及今后的生活补助费。 问:本案高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怎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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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3日晚9点,某市赵某驾驶一辆前进牌大卡车在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与刘某驾驶的一辆夏利牌出租汽车相撞,刘某驾驶的汽车被撞翻到路边,正巧高某路过,来不及躲避,被压在车下,结果高某的右臂被压断。经交通局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如下:赵某、刘某都违反交通规则,车速超过了正常标准;高某行走在人行道内,并无违章现象。高某经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等费用共计5万元,而且,右臂残废已不可避免,对以后的自己和家人的生活造成重大困难。为此,高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赵某、刘某负连带赔偿责任,支付全部医疗费及今后的生活补助费。 问:赵某、刘某行为如何认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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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3日晚9点,某市赵某驾驶一辆前进牌大卡车在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与刘某驾驶的一辆夏利牌出租汽车相撞,刘某驾驶的汽车被撞翻到路边,正巧高某路过,来不及躲避,被压在车下,结果高某的右臂被压断。经交通局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如下:赵某、刘某都违反交通规则,车速超过了正常标准;高某行走在人行道内,并无违章现象。高某经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等费用共计5万元,而且,右臂残废已不可避免,对以后的自己和家人的生活造成重大困难。为此,高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赵某、刘某负连带赔偿责任,支付全部医疗费及今后的生活补助费。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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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3日晚9点,某市赵某驾驶一辆前进牌大卡车在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与刘某驾驶的一辆夏利牌出租汽车相撞,刘某驾驶的汽车被撞翻到路边,正巧高某路过,来不及躲避,被压在车下,结果高某的右臂被压断。经交通局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如下:赵某、刘某都违反交通规则,车速超过了正常标准;高某行走在人行道内,并无违章现象。高某经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等费用共计5万元,而且,右臂残废已不可避免,对以后的自己和家人的生活造成重大困难。为此,高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赵某、刘某负连带赔偿责任,支付全部医疗费及今后的生活补助费。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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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3日晚9点,某市赵某驾驶一辆前进牌大卡车在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与刘某驾驶的一辆夏利牌出租汽车相撞,刘某驾驶的汽车被撞翻到路边,正巧高某路过,来不及躲避,被压在车下,结果高某的右臂被压断。经交通局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如下:赵某、刘某都违反交通规则,车速超过了正常标准;高某行走在人行道内,并无违章现象。高某经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等费用共计5万元,而且,右臂残废已不可避免,对以后的自己和家人的生活造成重大困难。为此,高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赵某、刘某负连带赔偿责任,支付全部医疗费及今后的生活补助费。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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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3日晚9点,某市赵某驾驶一辆前进牌大卡车在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与刘某驾驶的一辆夏利牌出租汽车相撞,刘某驾驶的汽车被撞翻到路边,正巧高某路过,来不及躲避,被压在车下,结果高某的右臂被压断。经交通局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如下:赵某、刘某都违反交通规则,车速超过了正常标准;高某行走在人行道内,并无违章现象。高某经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等费用共计5万元,而且,右臂残废已不可避免,对以后的自己和家人的生活造成重大困难。为此,高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赵某、刘某负连带赔偿责任,支付全部医疗费及今后的生活补助费。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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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0月18日,甲有限责任公司聘请某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律师高某为法律顾问,双方签订了聘用协议。协议规定:甲方(某公司)向乙方(高某)支付本年度法律顾问费7万元人民币,在本年度中,乙方负责甲方的合同审查,为甲方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业务,且不得收费。若因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全部赔偿。法律顾问费在合同签署之日起7日内付清,合同自法律顾问费缴清之日起生效。1996年10月20日,甲有限责任公司向高某支付了人民币7万元。1996年11月5日,甲有限责任公司递交一份合同给高某审查,并要求高某调查合同当事人的资信情况。由于高某当时正忙于一名人案件,无暇及此,未经调查,便不负责任地写了一份对方当事人资信很好的法律意见书,与合同一并交回甲有限责任公司。甲有限责任公司根据高某的法律意见书,于1996年11月12日与对方签订了价值30万元的合同。合同签订后,甲有限责任公司如期交款后,迟迟不见对方发货,于是到对方住所查明,结果对方早已人去楼空,甲有限责任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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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0月18日,甲有限责任公司聘请某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律师高某为法律顾问,双方签订了聘用协议。协议规定:甲方(某公司)向乙方(高某)支付本年度法律顾问费7万元人民币,在本年度中,乙方负责甲方的合同审查,为甲方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业务,且不得收费。若因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全部赔偿。法律顾问费在合同签署之日起7日内付清,合同自法律顾问费缴清之日起生效。1996年10月20日,甲有限责任公司向高某支付了人民币7万元。1996年11月5日,甲有限责任公司递交一份合同给高某审查,并要求高某调查合同当事人的资信情况。由于高某当时正忙于一名人案件,无暇及此,未经调查,便不负责任地写了一份对方当事人资信很好的法律意见书,与合同一并交回甲有限责任公司。甲有限责任公司根据高某的法律意见书,于1996年11月12日与对方签订了价值30万元的合同。合同签订后,甲有限责任公司如期交款后,迟迟不见对方发货,于是到对方住所查明,结果对方早已人去楼空,甲有限责任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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