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计费计量的互感器、电能表的误差及其连接线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或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退补相应的电费:(1)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退补电量。退补电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2)连接线的电压降超出允放范围时,以()为基准,按验证后实际值与允许值之差补收电量。补收时间从连接线投入或负荷增加之日起至电压降更正之日止。(3)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用户的用电电量()为基准,退补时间按抄表记录确定。退补期间,用户先按抄见电量如期交纳电费,误差确定后,再行退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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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装置接线错误按正、误接线所致的差额退补电量,退补时间自上次电表校验或调换表时起至更正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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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荷容量为315kVA以下的计费用户、发供电企业内部经济技术指标分析、考核用的电能计量装置属于Ⅳ类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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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能计量装置超差如何退补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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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户后的受电装置无需供电企业重新装表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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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发电企业上网电量以及设置在省级电网经营企业与其供电企业之间的供电关口计量点的计量装置属于Ⅰ类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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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之间的电量交换点的电能计量装置属于Ⅱ类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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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内部用于承包考核的计量点的电能计量装置属于Ⅲ类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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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是窃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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