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初,在家待业的钱某通过朋友介绍成为某公司的一名司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口头约定月薪为1000元。2011年7月起公司开始拖欠钱某工资,钱某找到公司经理问其原因,经理称公司暂时有困难,以后一旦有钱一定补上。
这样到了2011年底公司已经拖欠前某6个月工资,钱某又找到公司经理要求其立即补齐工资,公司经理称公司没有与钱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钱某为公司提供劳务应按劳取酬,从2011年7月起,钱某的工作量减少了一半,其劳务报酬也应减半。钱某不同意,于2012年初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发拖欠他的半年工资并赔偿被拖欠工资1倍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