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3日,甲公司以480万元购入乙公司股票60万股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另支付交易费用1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0.6万元。
(1)2017年6月30日,该股票每股市价为7.5元。
(2)2017年8月10日,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每股0.20元。
(3)2017年8月20日,甲公司收到分派的现金股利。
(4)2017年12月31日,甲公司仍持有该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每股市价为8.2元。
(5)2018年1月3日,以515万元出售该交易性金融资产,转让金融商品增值税税率为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