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事业单位2016年12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假定该单位无纳税和其他事项):
(1)1日,收到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通知书中注明的本月授权额度为50万元。
(2)8日,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10万元。
(3)16日,通过财政授权支付购入复印机,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万元。在验货后,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令。
(4)20日,收到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和“工资发放明细表”,通知书和明细表中注明的工资支出金额为200万元,代理银行已将200万元划入该单位职工个人账户。
(5)28日,报销差旅费3万元,并用现金购买一批随买随用的办公用品0.5万元。
(6)31日,2016年度预算结余资金为100万元,其中,财政直接支付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为70万元,财政授权支付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为30万元。
(7)2017年1月2日,该单位收到“财政直接支付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恢复2016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额度70万元;收到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恢复2016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