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张之洞主要从三个方面阐述了反对意见:首先,新法与“中法本原似有乖违”。张之洞眼中的“中法本原” ,“实与经术相表里,其最著者为亲亲之义,男女之别。”而根据新法,则“父子必异财,兄弟必析产,夫妇必分资;甚至妇人女子,责令到堂作证”。认为该法“袭西俗财产之制,坏中国名教之防,训男女平等 之风,悖圣贤修齐之教,刚伦法 ,隐患实深。”另一方面,关于“家室婚姻”、“子孙嗣续”这类旧律中头等大事,新法却语焉不详。假如该法“勉强骤行”,必定“人情惶惑,且非圣朝明刑弼教之本意”。
其次,新法“难挽法权”,而只会“转滋狱讼”。在沈家本的奏折中,靠制订通行中外的法律来收回治外法权,是其论证的重心。但张之洞认为,“纵使所定诉讼法条理完密,体例精详”,列强仍会“指瑕索瘢,借端责难”。因为列强在与中国订立的商约中写得很清楚,只有“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完善”,才会放弃治外法权,而这“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完善”10 字“仁括甚广”,“其外貌则似指警察完备,盗风敛,税捐平允,民教相安等事,其实则专视国家兵力之强弱,战守之成效以为从违。”因此,通过法制改革来收回治外法权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
最后,诉讼法不应先于实体法制定。在张之洞看来,“西洋各国,皆先有刑法、民法,然后有刑事、民事诉讼法”,而中国先制订诉讼法,不仅“大碍民情风俗”,也“于法律原理枘凿不合”。因此他主张从草案中选出与民情风俗相宜的条文先行修订试办章程,而将《刑事民事诉讼法》暂且搁置,等各实体法修订完成后再作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