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1.(1)泄露甲、乙、丙、丁名称不妥。(2)泄露问题来源为甲不妥。(3)发送的时间不妥。(或: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发出澄清通知)
2.(1)A代表施工临时工程(或临时工程);B代表临时房屋建筑工程;C代表暂列金额。(2)投标人乙的投标总价为42879160(元)。
3.(1)工程预付款保函额度为42879160×10%×50%=2143958(元)。(2)第1月完成工程量对应进度款为3779160-11.2×28000=3465560(元).故工程质量保证金为3465560×5%=173278(元)。
4.乙的索赔要求不合理。因为施工临时工程设计建造是承包人的义务,发包人提供的有关施工临时工程的资料仅供参考。
5.(1)乙可接受,则应与发包人推荐的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2)乙可拒绝,则自行选择分包人,但需经发包人书面认可。【解析】本案例第1问主要考查招标文件。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7天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通知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和修改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且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收到澄清和修改通知后1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通知。需要注意的是与"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程序相近的程序是"招标文件异议",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招标文件异议是投标人法律救济措施。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未在规定时间提出异议的,不得再对招标文件相关内容提出投诉。从上述分析可看出,招标文件异议可以对招标文件包括其澄清和修改通知提出,招标文件异议必须由招标人向提出者答复,并保证投标人满意。若投标人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可以提出投诉。法规禁止未经过异议就直接提出投诉的行为。本案例第2问主要考查工程组成部分。分组工程量清单模式下,工程部分可划分为四大组(每一组还可按专业细分,如建筑工程可细分为土方工程,混凝土工程等)部分:①建筑工程。②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③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④施工临时工程,指为辅助永久建筑和安装工程正常施工而修建的临时性工程或采取的临时措施。上述①、②、③类工程构成永久工程,投入运行后能承担设计所确定的功能并发挥效益,一般单价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临时设施主要包括施工交通运输和施工工厂设施两部分。施工交通运输一般包括场外运输和场内运输;施工工厂设施主要包括混凝土生产系统、混凝土制冷(热)系统、砂石料加工系统、机械修配及综合加工系统、临时房屋建筑工程、风、水、电、通信及照明等。施工临时工程一般总价承包。根据前述分析,A应当是施工临时工程,B应当是临时房屋建筑工程。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习惯,在工程量清单招标模式下,一般在合同中预列一笔合同变更费用,加大签约合同价金额,避免合同价超过签约合同金额,在2009年《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将其称为暂列金额,一般取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5%。根据分析,C应当为暂列金额。本案例第3问主要考查预付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工程预付款的额度一般工程预付款为签约合同价的10%,分两次支付,招标项目包含大宗设备采购的可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20%。承包人在第一次收到工程预付款的同时需提交等额的工程预付款保函(担保);第二次工程预付款保函可用承包人进入工地的主要设备(其估算价值已达到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代替。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在工程质量保证期内对其工程质量提供担保的保证。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在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付款中(不包括预付款支付和扣回)扣留5%~8%,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一般情况下,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2.5%~5%。本案例第4问主要考查索赔。索赔的前提是合同履约方有违约行为。判断有无违约行为依据的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约定,这是合同管理的基本准则。《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将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进行了合理划分。其中,承包人承担的一般义务和责任有:遵守法律、依法纳税、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为他人提供方便、工程的维护和照管等。根据上述的规定,施工临时工程设计建造是承包人的义务,发包人提供的有关施工临时工程的资料仅供参考。本案例第5问主要考查指定分包和推荐分包。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①由于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方案重大变化,致使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任务;③项目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涉及专利权保护的。对于推荐分包,承包人掌握合同主动。如承包人同意,则应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对该推荐分包人的行为负全部责任;如承包人拒绝,则可由承包人自行选择分包人,但需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发包人一般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经项目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工程技术、进度的要求,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得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负责因指定分包增加的相应费用。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职责划分可由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协议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