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从香港来北京时,非法携带违禁的淫秽影片6部、黄色画刊10本以及8毫米电影放映机1架,交给乙,并向其传授放映技术,指使其秘密放映营利。同时,让乙为其借得人民币3万元,商定由乙从放映影片中营利还债。次年1月,乙在太原放映15场,获利1000元。同年2月底,乙将放映机和淫秽影片6部带到北京交给被告人丙,密谋放映营利。丙在北京秘密放映20场,获利2000元,除交乙1000元外,其余被丙花用。同年3月下旬,丙又将淫秽影片、影机交给丁,丁又多次转交给戊放映营利。戊在北京放映10场,观看者200多人次,获利1000多元,被戊挥霍。同年10月,乙、丙在太原转卖淫秽影片和电影放映机时,被当场抓获。丙、丁、戊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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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从境外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进大熊猫皮5张被查获。甲的行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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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对()的任何非法侵犯,被侵权人即可以私人名义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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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进入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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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行为中,可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处罚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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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为非法占有甲随身携带的贵重财物,先使用暴力将甲打死,然后将财物掠走。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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