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0日,甲企业从A公司购人钢材20吨,金额120 000元,用汇票结算。甲企业收到货后根据A公司出具的发票作了如下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钢材 120 000
贷:银行存款 120 000
为了促进销售,A公司决定实行商品销售折扣战略,按售价的5%折扣,退给甲企业折扣款6 000元,并于3月16日通过银行汇入甲企业开户银行。该企业会计人员李某收到该款后,认为有机可乘,欲侵吞此折扣款,于是便将银行汇款单及相关单据销毁。2007年3月17日,李某又开出现金支票将此款支取,据为已有;月末,将3月份的银行对账单销毁,以逃避检查。审计人员在对银行存款进行审查时,首先对审查日的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进行调整,验证银行对账单余额同甲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是否相符。随后,审计人员又将甲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进行逐笔核对。在审查对账单时,审计人员发现缺少了3月份的对账单,于是便到银行复印了一份,经核对发现3月16日的一笔6 000元的银行收入未人账;同时,又发现企业于次日开出一张支票提出现金6 000元未入账,一收一付金额相等,均未入企业的银行存款日记账。针对这一贪污嫌疑,对李某进行询问,李某如实交待了自己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