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刘、关、张三人分别出资2万元、2万元、1万元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并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损益。8月,甲合伙企业为乙企业的借款提供担保;12月,因乙企业无偿债能力,甲合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为乙企业支付1万元。12月底,刘提出退伙要求,关、张同意,经结算,甲合伙企业净资产3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退还刘的财产数额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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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普通合伙企业中,全体合伙人约定:对合伙企业对外签订合同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且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的2/3以上通过,那么2008年12月12日合伙人对签订一个合同进行表决,如下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表决办法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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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0日甲普通合伙企业决定变更登记时注明的企业经营场所,合伙企业的执行人A在2008年12月30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这是符合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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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甲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为2年,由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甲企业借款提供共同保证,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后甲企业经营业绩不佳,亏损严重。王某遂与陈某约定,以3:2的比例分担保证责任。 2009年6月,因甲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故乙银行要求王某与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某认为: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陈某则宣称自己没有财产,且认为自己与王某已有约定,只需承担40%的责任。 经查,陈某对自己的远亲林某还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借款债权,一直没有要求林某返还。 乙银行最后决定分别对王某、陈某和林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由王某和陈某承担连带责任。由林某代替陈某向自己偿还10万元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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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甲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为2年,由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甲企业借款提供共同保证,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后甲企业经营业绩不佳,亏损严重。王某遂与陈某约定,以3:2的比例分担保证责任。 2009年6月,因甲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故乙银行要求王某与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某认为: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陈某则宣称自己没有财产,且认为自己与王某已有约定,只需承担40%的责任。 经查,陈某对自己的远亲林某还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借款债权,一直没有要求林某返还。 乙银行最后决定分别对王某、陈某和林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由王某和陈某承担连带责任。由林某代替陈某向自己偿还10万元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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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甲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为2年,由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甲企业借款提供共同保证,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后甲企业经营业绩不佳,亏损严重。王某遂与陈某约定,以3:2的比例分担保证责任。 2009年6月,因甲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故乙银行要求王某与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某认为: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陈某则宣称自己没有财产,且认为自己与王某已有约定,只需承担40%的责任。 经查,陈某对自己的远亲林某还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借款债权,一直没有要求林某返还。 乙银行最后决定分别对王某、陈某和林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由王某和陈某承担连带责任。由林某代替陈某向自己偿还10万元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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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甲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为2年,由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甲企业借款提供共同保证,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后甲企业经营业绩不佳,亏损严重。王某遂与陈某约定,以3:2的比例分担保证责任。 2009年6月,因甲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故乙银行要求王某与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某认为: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陈某则宣称自己没有财产,且认为自己与王某已有约定,只需承担40%的责任。 经查,陈某对自己的远亲林某还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借款债权,一直没有要求林某返还。 乙银行最后决定分别对王某、陈某和林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由王某和陈某承担连带责任。由林某代替陈某向自己偿还10万元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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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甲、乙、丙、丁成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为普通合伙人,乙、丙、丁为有限合伙人。2011年3月丙转为普通合伙人,2010年8月该合伙企业欠银行30万元,直至2012年3月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仍未偿还。下列关于甲、乙、丙、丁对30万元银行债务承担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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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甲、乙、丙、丁成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为普通合伙人,乙、丙、丁为有限合伙人。2011年3月丙转为普通合伙人,2010年8月该合伙企业欠银行30万元,直至2012年3月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仍未偿还。下列关于甲、乙、丙、丁对30万元银行债务承担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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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甲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为2年,由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甲企业借款提供共同保证,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后甲企业经营业绩不佳,亏损严重。王某遂与陈某约定,以3:2的比例分担保证责任。 2009年6月,因甲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故乙银行要求王某与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某认为: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陈某则宣称自己没有财产,且认为自己与王某已有约定,只需承担40%的责任。 经查,陈某对自己的远亲林某还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借款债权,一直没有要求林某返还。 乙银行最后决定分别对王某、陈某和林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由王某和陈某承担连带责任。由林某代替陈某向自己偿还10万元借款。陈某提出自己对银行的保证责任只需承担40%的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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