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本题共包含 2 个小题

1984年,田某与何某结婚,双方均系再婚。 再婚时,田某身边没有子女,而何某则带着与前夫所生之予刘阳(后改名田宏)与田某共同 生活。当时田宏仅8岁,田某与何某婚后感情较好,田某由于没有子女也将田宏视为自己 的亲生儿女。田何二人的收人尽管很少,但还是供田宏念完了高中,后田宏到当地一家皮 鞋厂工作。1990年,何某囚患精神病离家出走,田某多方寻找,仍不知其下落。田某此后 仍然与田宏共同生活。1992年,田某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何某失踪,并以失踪为由 要求与何某离婚,法院同意了田某的请求。但在离婚这件事仁田宏与田某发生了争吵,后 来虽有缓解,但田宏对此仍耿耿于怀。1996年,田某经人介绍,又与蒋某(女,36岁)结 婚,田宏反对继父再婚,双方几乎动起手来。田宏自1994年工作后一直没有房子,一直 和继父一家住在一起。继父与蒋某结婚后,田宏与继父一家的关系越来越不好。在田宏交 女朋友的问题上双方又发生了争议,田宏动手打了继父,眼看双方无法共同生活。1997年 2月,田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田宏的父子关系;鉴于田宏未尽到赡养义务 并多次打骂田某,田某同时要求田宏偿还十几年抚养所支付的费用。在庭审时,田宏承认 囚在许多问题上双方沟通不够,与继父发生争吵,甚至动手打了继父是不对的.虽然在工 作后有一定的收人,但仅够维持日常生活,且在共同生活中已经给予继父以应有的照顾, 因此同意解除父子关系但不同意原告偿还抚养费的要求。

简答题1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可以解除?

正确答案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
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田某一直抚养田宏从8岁到其成年,因此双方已经形成了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但基于拟制血亲是人为设定的,也可以人为解除这一基本原理,如继子女成年后,继子女与继父母双方关系恶化,经协议或经诉讼可以解除双方的关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鉴于原被告之间存在较多的矛盾,双方之间的关系已经恶化,不宜共同生活。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的共同意愿,人民法院应判决解除双方拟制的父子关系。

答案解析

简答题2

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继父母可否要求受其抚养长大的继子女偿还抚养费?

正确答案

不可以。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完全相同。在通常情况下,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如双方解除了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亦可由子女向继父母支付适当的补偿金。由于原告抚养教育了被告十几年,特别是在被告生母失踪之后仍然尽到了抚养义务,目前体弱多病,被告有赡养扶助义务而没有尽到赡养扶助责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适当的补偿费。但原告主张完全将原告支付的抚养费退还给原告,数额过大,不但事实上不可行,而且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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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乙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甲乙婚后居住在甲2000年12月购买的公房内。2001年10月甲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市“茉莉花园”内住房一套给父亲甲。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婚后甲劝乙辞去工作以安度晚年,乙考虑到自己身体确实不好,遂辞去工作。甲再婚后仍然忙于生意,常早出晚归,乙认为甲对自己冷淡,关心不够,加之其定居国外收入颇丰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其与甲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茉莉花园”内的该套住房,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她还要求甲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甲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甲同意离婚,但不愿意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期间,乙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乙是其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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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胡兰是某村村民。1984年2月,年仅16岁的胡兰经人介绍与大她5岁的姚刚建立了恋爱关系。第二年5月,在双方父母主持下,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就按当地的风俗举行仪式成亲。婚后胡兰一直未生育,引起姚及其家 人的不满,姚便萌发了另外娶妻生子的念头。1993年,姚认识了个体户王红,两人关系很快就密切起来,姚决定与王结婚。1994年6月,姚向法院起诉,宣称自己与胡未办理过结婚登记,而且胡当时不够法定婚龄,双方的婚姻是无效的,要求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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