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22岁的刘某在某宾馆招聘过,经考核被录用为服务员,宾馆与刘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条款之一是:“因宾馆服务业的特殊要求,凡被聘录用为本宾馆服务员的,不经公司批准在合同期内不准结婚,否则,宾馆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刘某在签字时,对该条款比较犹豫,但其同学、朋友意见为:找工作不容易,且5年后刘某年龄也不大,一般不耽误结婚。于是刘某与该宾馆签订了该劳动合同。2009年5月,刘某与其恋爱两年的朋友李某结婚,因李某单位正在分配最后一次房改房,为了房子能够分大点,刘某怀孕了。宾馆以此为由提前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写道:“鉴于刘某违约,宾馆通知刘某,决定自即日起,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刘某应本月内办理有关工作交接手续,领取本月工资“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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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22岁的刘某在某宾馆招聘过,经考核被录用为服务员,宾馆与刘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条款之一是:“因宾馆服务业的特殊要求,凡被聘录用为本宾馆服务员的,不经公司批准在合同期内不准结婚,否则,宾馆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刘某在签字时,对该条款比较犹豫,但其同学、朋友意见为:找工作不容易,且5年后刘某年龄也不大,一般不耽误结婚。于是刘某与该宾馆签订了该劳动合同。2009年5月,刘某与其恋爱两年的朋友李某结婚,因李某单位正在分配最后一次房改房,为了房子能够分大点,刘某怀孕了。宾馆以此为由提前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写道:“鉴于刘某违约,宾馆通知刘某,决定自即日起,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刘某应本月内办理有关工作交接手续,领取本月工资“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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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系某单位职工,该单位在征得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后,在某年4月最后一周,每天延长工作时间2小时。因生产经营需要,在业务十分繁忙的情况下该单位决定周六、周日也继续加班。此后便是五一国际劳动节,单位声称愿意留下工作的职工可以继续工作,于是,张某又利用假日工作了3天。据了解,张某每月的标准工资为6000元,每天工作5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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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系某单位职工,该单位在征得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后,在某年4月最后一周,每天延长工作时间2小时。因生产经营需要,在业务十分繁忙的情况下该单位决定周六、周日也继续加班。此后便是五一国际劳动节,单位声称愿意留下工作的职工可以继续工作,于是,张某又利用假日工作了3天。据了解,张某每月的标准工资为6000元,每天工作5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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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2007年6月在某市化学纤维厂工作。2009年8月突然病倒,被送疗养院治疗,2009年11月再次发病。同年12月,某市化纤厂将其调入某市仪表厂,档案中没有患职业病的记载。2011年8月,李某丧失劳动能力,医院确认为“三硫化碳中毒后遗症”。2011年12月,李某在某化纤厂补办了职业病有关手续。现在某仪表厂虽然承认李某有职业病,但晋升工资时将李某列入病假之列不给晋升工资。2009年至2011年三次住院不给报销医疗费,2011年停发了李某的保健费。2013年5月李某申诉到仲裁委员会,请求享受职业病有关待遇,补发2011年至今的工资差额、补报医疗费、保健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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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2007年6月在某市化学纤维厂工作。2009年8月突然病倒,被送疗养院治疗,2009年11月再次发病。同年12月,某市化纤厂将其调入某市仪表厂,档案中没有患职业病的记载。2011年8月,李某丧失劳动能力,医院确认为“三硫化碳中毒后遗症”。2011年12月,李某在某化纤厂补办了职业病有关手续。现在某仪表厂虽然承认李某有职业病,但晋升工资时将李某列入病假之列不给晋升工资。2009年至2011年三次住院不给报销医疗费,2011年停发了李某的保健费。2013年5月李某申诉到仲裁委员会,请求享受职业病有关待遇,补发2011年至今的工资差额、补报医疗费、保健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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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20岁的刘某在某宾馆招聘中,经考核被录用为服务员,宾馆与刘某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条款之一是:“因宾馆服务业的特殊要求,凡被录用为本宾馆服务员的,不经公司批准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宾馆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刘某在合同签字时,对该条款比较犹豫,但考虑到找工作不容易,且五年后自己年龄也不大,一般不耽误结婚°于是刘某与该宾馆签订了该劳动合同°2012年5月,刘某与其恋爱两年的朋友李某结婚,因李某单位正在分配住房,为了房子能够分得大一点儿,刘某怀了孕°宾馆以此为由提前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写道:“签于刘某违约,宾馆通知刘某,决定自即日起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刘某应在本月内办理有关工作交接手续,领取本月份工资”。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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