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中标某市城区高架路工程第二标段。本工程包括高架桥梁、地面辅道及其他附属工程: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在清单中列出了措施项目;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按月计量支付:并约定发生争议时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清单中某措施项目,A公司报价100万元。施工中,由于该措施项目实际发生费用为180万元,A公司拟向业主提出索赔。
业主推荐B公司分包钻孔灌注桩工程,A公司审查了B公司的资质后,与B公司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B公司操作人员违章作业,损坏通讯光缆,造成大范围通讯中断,A公司为此支付了50万元补偿款。
A公司为了应对地方材料可能涨价的风险,中标后即与某石料厂签订了价值400万元的道路基层碎石料的采购合同,约定了交货日期及违约责任(规定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5%)并交付了50万元定金。到了交货期,对方以价格上涨为由提出中止合同,A公司认为对方违约,计划提出索赔。
施工过程中,经业主同意,为保护既有地下管线,增加了部分工作内容,而原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
工程竣工,保修期满后,业主无故拖欠A公司工程款,经多次催要无果。A公司计划对业主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