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国民起诉与孙小丽离婚,原告谷国民(男)诉称,我与孙小丽婚后初期感情很好,自从生了孩子以后,关系开始恶化,主要是因为她不关心我与前妻生的女儿,且经常借故回娘家居住。1995年10月我曾起诉离婚,经调解撤诉后,关系没有改善。今年她又与我大女儿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我起诉离婚,离婚后我们的小女儿由孙小丽抚养,我每月给付抚育费70元。各自的婚前财产归各人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因交建房集资款所借债务10000元可由我偿还,另有4400元债务应共同偿还。
被告孙小丽辩称,我们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谷国民对我不信任,有事不与我协商,私自将他与前妻所生的女儿变更给自己抚养。平时他对我们的小女儿非常粗暴,我很有意见。现我同意离婚,小女儿可由我抚养,谷国民每月给付抚育费70元。谷国民所欠债务我都不知道,不同意承担。离婚后我回我母亲家居住,现住房由谷国民居住,但该房是交了建房集资款才分到的,所以我要他给我经济补偿。审理中,双方就子女抚养和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关于债务问题,双方各持己见。经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现有债务共计人民币14400元,其中10000元系谷国民交集资建房款所欠。坐落于X市X区的4号楼441号两居室一套系谷国民单位所分,双方交集资建房款人民币10000元。另外4400元债务系谷国民未和孙小丽协商,从亲友处所借,用于和他人合伙经营饭店,此事刊、小丽不知。法院认为,谷国民与刊、小丽虽系自主结婚,但在共同生活期间缺乏相互理解、沟通。夫妻感情已破裂。现双方同意离婚,法院准许。审理中双方就子女抚养达成协议,法院不持异议。婚后共同财产应本着方便双方生活及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分割。所欠债务中人民币10000元系交建房集资款所借,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双方同意婚后住房由谷国民居住,故谷国民自愿由自己偿还此项债务,法院不持异议。另外4400元债务属于谷国民个人债务,由谷国民个人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