贮装石油产品的容器包括:油罐、油罐车、油驳船。根据本厂产品特点和用户使用要求,对贮装容器的洗刷分为特洗和普洗两类。
注:
(1)上表溶剂油不包括6号溶剂油。6号溶剂油应专用清洁容器储运。
(2)上表符号说明:
0——不宜装入,但遇特殊情况,可按3的要求,特别洗刷装入。
1——不需洗刷。但要求不得有杂物,油泥等。车底残存油宽度不宜超过300mm,油船、油罐车残存油深不宜超过30mm(判明同牌号油品者不限)。
2——普遍洗刷。消除残油,进行一般洗刷。要求达到无明水油底,油泥及其他杂质。
3——特别洗刷。用适宜的洗刷剂刷净或溶剂喷刷(刷后需除净溶剂)。必要时用蒸汽吹刷。要求达到无杂质,水及油垢和纤维,并无明显铁锈。或用抹布擦试检查不呈现锈皮,锈渣,及黑色。
(3)装运出口石油产品油船,油舱的检验按外贸部,商检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4)重油,原油铁路运输时,一律使用粘油罐车,不需刷洗。
(5)苯类产品铁路运输时,除尽量使用专用罐车外,可以使用装过汽油等的轻油罐车,根据所运苯类产品的用途刷洗(如医药、国防用特洗,农药、油漆用普洗)后装运。为防止洗罐中毒,凡残存苯类的罐车,除确认原装品种可重复装同种产品外,一律只允许装运车用汽油,以避免刷洗苯类罐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