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监管措施。

A责令改正

B监管谈话

C出具警示函

D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正确答案

来源:www.examk.com

答案解析

熟悉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管理和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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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但不得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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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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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行人应披露持有()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以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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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行人应披露持有3%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以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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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行人应列表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并应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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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从发行人及其关联企业领取收入的情况,以及所享受的其他待遇和退休金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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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最近()年从发行人及其关联企业领取收入的情况,以及所享受的其他待遇和退休金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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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受损的,发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保荐机构、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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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简要情况,对核心技术人员,还应披露其主要成果及获得的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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