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举例说明合同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

正确答案

主给付义务简称主义务,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交付标的物及转移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负支付价款的义务,均为主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是合同关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逐渐发生的义务。如雇主为雇员投保人身险(照顾义务),出卖人在交付前妥善保管标的物(保管义务),技术受让方为安装设备提供必要条件(协助义务),技术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开发新产品的秘密(保密义务),医生手术时不得把纱布遗留在病人体内(保护义务)。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有三: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随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不受合同类型限制;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前可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可解除合同;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可解除合同,但可请求赔偿。

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 合同中的附随义务通常表现为()

    多选题查看答案

  • 以下属于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的附随义务的是()。

    多选题查看答案

  • 简述附随义务成立的要件。

    简答题查看答案

  • 附随义务的地位和作用

    简答题查看答案

  • 简述附随义务的地位和作用?

    简答题查看答案

  • 债的附随义务的类型。

    简答题查看答案

  • 附随义务产生的依据是()。

    单选题查看答案

  • 附随义务

    名词解析查看答案

  •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不是合同有效成立产生的给付义务。( )

    判断题查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