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雷雨天气
B大树的折断
C房屋的倒塌
D电视机质量问题
一艘船舶停靠卸货港正在卸货时突然遭遇雷击起火,火势蔓延,船员们奋力进行抢救,把从大火中抢救出来的货物堆放码头上,不料被混入港区的小偷偷走。造成货物损失的原因中近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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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江投保一年期家财险10万元,保险期限内某日不幸发生火灾使保险财产全部被焚毁,保险赔偿10万元后该保单终止,该保单终止的原因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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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线平片可用来判断是否伴有跟腱附着部位的急性撕脱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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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内的某日外出时被一辆急驶的轿车刮倒,虽然只是有点皮外伤,但宋某却昏迷不醒,在送去医院治疗后不久即身故,医院给出的死亡报告单是宋某因心脏病突发死亡。那么,导致宋某死亡的近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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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以其100万元的固定资产同时与甲、乙两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额分别为100万元和80万元的两份财产基本险合同,保险有效期内的某日发生火灾,造成保险财产损失90万元。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甲、乙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额分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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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胞增生并出现异型性,但还不能诊断为恶性的状况,指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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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投保了保险金额为5万元的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间内某日由于第三者原因发生火灾而造成于某6万元的财产损失。事后于某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按有关条款全额赔偿后,向该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追得款额6万元。保险人对这6万元的处置方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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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公司(下称原告)以每吨2015元人民币的价格购进2479.895吨豆粕,需从大连港经水路运往广州黄埔港。 1992年8月27日,原告将货物运进大连港。 因某保险公司下属支公司(下称被告)与大连港有长期代办保险业务合同关系,大连港收到原告货物后,即于28日在《水路货物承运登记单》上加盖了被告的保险印章,并通知原告缴纳保险费。 原告按每吨1500元人民币的保险费对2479.895吨豆粕(共计39606件)向被告投保了综合险,保险总之额3719850元,并支付了保险费人民币13019元,保险合同条款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摘要)规定。 该批货物于1992年8月28日开始装船。 8月30日凌晨天降大雨,因承运船第八舱液压管爆裂,致使舱盖不能关闭,造成原告已装船货物被雨淋湿。 原告要求承运人卸下381件,并告知被告货被雨淋,要求被告上船对剩余货物是否需要卸下船进行检验确认。 被告经查验,没有提出卸货意见。 当日,承运人按《运规》规定向原告出具了“8仓货物被雨淋湿,已卸下381件,余货水湿不详”的货运记录。1992年8月31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后即运往广州黄埔港。 9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 船抵广州黄埔港,因泊位紧张,一直在锚地等泊,同年9月30日才靠泊卸货。 根据黄埔港理货公司理货证明和黄埔港货运记录记载,所卸下货物有6932件水湿现象,其中有370吨豆粕发生霉变。 原告即通知被告赴广州黄埔港查验货损情况。 被告派员赴黄埔港查验后,要求原告尽书采取各种补救措施,迅速处理受损货物,避免扩大损失。原告即将受损严重的370吨豆粕以每吨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出。 按投保额扣除残值后,原告损失33万元人民币。事后,原告按保险合同约定向被告索赔,被告以货损事故系承运人责任造成的为理由拒赔。 1993年6月8日,原告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自原告货物进大连港投保货物运输时,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损失的后果是客观真实的,发生了保险范围内的货损事故,被告理应负赔偿责任。 要求被告赔偿13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货损是由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按有关规定,在限额内应由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超过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予补偿。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保险单》是在1992年9月3日,货损发生在出单之前,发生货损时,保险合同还没成立。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保险合同赔偿损失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运用相关理论知识评析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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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身意外伤害保单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的某日下楼时不慎摔倒,致使右手上臂肌肉破裂。由于伤口感染,导致右肩关节结核扩散至颅内及肾,送医院治疗两个月后无效死亡。事后,保险人经过调查发现,该被保险人曾有结核病史,并且曾经动过手术,体内存留有结核杆菌。此案例中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应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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