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从《条例》中可以看出,公积金主要具有四个方面的性质:
1、保障性。住房是每个家庭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多年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住房实物分配政策,职工的住房完全依赖于单位分配,职工的工资中也不含住房工资。所以职工的住房从根本上来说无法保障。如仅靠职工个人筹集资金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是比较困难的。建立公积金制度后,住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工资分配转化,每个职工机会均等。一方面通过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努力,可以有效地、迅速地聚集一大笔住房资金,加快住房建设,提高住房供应水平,满足职工住房需要;另一方面利用公积金的积累向职工发放低息贷款,解决职工购、建房资金不足的问题,满足职工住房融资的需要。不难看出,住房公积金是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保障,让职工有房买,有钱买,买得起,住得上房的好制度。
2、工资性。住房公积金是属于职工个人工资的组成部分,其中职工所在单位缴存的部分,应视为把住房实物分配改变为以货币化工资的形式分配给职工的住房工资。住房是商品。用于商品交换的劳动报酬其中当然应该包括住房消费含量,与其他合法收入一样,应为职工个人所有。因此,公积金的本质属性是工资性。
3、互助性。住房公积金除了使职工经济利益取得最大化外,还有一个特点,即利他性。这种利他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管是有房职工还是无房职工,都必须按照规定缴存公积金,无房职工可以得到公积金贷款帮助获得住房,已有住房的职工所缴存的公积金为无房职工提供了资金帮助。二是职工随着生活水平和收入的提高,对自己的住房条件会有新的更高的要求,希望拥有更舒适、更漂亮的住房。房价高了,会遇到资金不足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公积金贷款是最好的办法。公积金的互助性,实际上既帮助了别人,又得到了别人的帮助。
4、长期性。我们已经知道,公积金是一种长期住房储金,每一个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这一法定时间内,都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公积金,除职工退休或丧失缴存条件外,不得中止和中断。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公积金制度的稳定性、统一性、积累性和规范性。因为,住房是一种使用时间长达数十年、价值高达十几万元以上的商品,一个职工要依靠自己在短时间内自筹资金购房是很困难的,需要长期积累、积少成多,才能形成购买力。建立公积金可以尽快达到这一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