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本题共包含 2 个小题

张松是A县农民,育有二子张刚、张强和一女张兰。2003年4月1日张松因病于家中逝世,留有瓦房三间。张刚以长子为由将房屋据为己有,二子张强起诉到法院,张兰认为“父亲尸骨未寒,即生诉讼十分丢人”不愿参加诉讼。

简答题1

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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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

如何确立本案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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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试题
  • 某有二子张松、张柏,张某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张松。张某于2004年4月死亡。经查,张某立遗嘱时张松17岁,张柏14岁,现张松、张柏均已工作。张某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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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1年李某死亡,对所遗财产无遗嘱。李有二子一女,长子1949年死亡,生一子甲,甲1980年死亡,遗一女乙,次子1978年死亡,遗一女丙,女儿1976年死亡,收养一子丁,现乙、丙、丁为继承发生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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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8年2月3日,张某死亡。2月6日,张某之父死亡。张某育有一女。张某之女据何取得张某之父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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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乙为夫妻,育有一女丙。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乙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乙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乙因病去世。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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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甲因病去世。王甲育有一子王乙和一女王丙。而王乙已先于王甲去世,王乙之子王丁尚年幼。 王丁能否继承王甲的遗产?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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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甲因病去世。王甲育有一子王乙和一女王丙。而王乙已先于王甲去世,王乙之子王丁尚年幼。 王丁能否继承王甲的遗产?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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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强家住沈阳市和平区(即户籍所在地),李玉家住辽阳灯塔县,双方于 2005 年 10 日在沈阳市和平区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因做生意在沈阳和辽阳两地往返居住,因性格不合,两人婚后经常争吵,2008 年 9 月李玉向灯塔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时,李玉已回到灯塔县居住半年之久,而张强因做生意仍在两地往返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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