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一)“政府主导型”:为了尽快赶上甚至超过西方国家,应当充分借助东方国家特有的中央集权优势,从外部摧毁传统的东方社会结构,促使其向法治型社会转化。
这种法治驱动模式的优势在于:它能够运用已有的权威、按照既定的目标、快速推进法治化进程,在较短时间内实现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的巨大转变。而其不足之处是:一方面,在快速推进法治化的过程中,强大的政府权力极易失控,会因决策失误而给社会带来难以弥补的灾难或人们难以承受的剧烈震荡;另一方面,在强权推动下的社会转型虽然快捷却难以生根,一俟社会条件变化,又会出现反复或变异。(二)“社会演进型”:法治社会的生成是一个缓慢而艰难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仓促地从外部强制性地移入西方的法治架构,只能得其形而失其真,反而欲速则不达。要想真正有效地向法治型社会转化,必须首先潜心培育法治社会生成的若干社会条件,随着各项条件的渐次成熟,再水到渠成地走向法治化。这种法治驱动模式的优势在于:它按照社会演进的内在规律、潜心培育法治化所需的各项社会条件,依托社会自身的发展力量步步为营地迈向法治化的既定目标,因而其作用和效果就更扎实持久,整个法治化的进程也较为缓和。
其不足之处在于:一方面,这种稳扎稳打的法治驱动模式需要经历较长时间和相对平稳的国内国际环境,并且要有一种能够保障法治化目标和政策连续性不致偏离和中断的机制,这些社会政治条件在现实中很难完全达到;另一方面,在法治化的初期,稚嫩的社会(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力量很难与强大的国家力量相抗衡,因此,完全依靠社会自身的力量推进法治化,这在传统的非法治社会几乎是不可能的。(三)“政府社会互动型”:这是对上述两种主张的折中建议。由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是建筑在缺乏必要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道德以及相应的历史传统的基础上的,所以选择采用借鉴移植西方的法治经验和制度这种法治外生型模式就成为理论界的主流观点。在为达到法治的理想做相应的驱动模式和路径选择时,从各国推进法治的实际情况来看,单独采用“政治主导型”法治驱动模式或“社会演进型”法治驱动模式,对法治化进程都不是最有利的。较为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兼采二者之长、以免二者之短。即在法治化的初期,可以“政府主导型”为主,但在充分利用现有的权威资源、推进法治化的同时,不忘培育社会力量;随着法治化进程的深入,应当逐步转向“社会演进型”,但在发动社会力量的同时,政府仍保持适度强制的国家力量,对于保障法治化进程的顺利实施也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