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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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满足其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信贷业务。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主要包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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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选项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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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金融诈骗罪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特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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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集资诈骗罪的相关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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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是指以()为目的,采用虚构或隐瞒真相的方式,进行集资、贷款以及票据、金融凭证、信用证、外汇、出口退税、保险、有价证券等方面的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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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是指用虚构事实或者()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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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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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 基本案情:1990年,犯罪分子李某的邻居尤某以做黄金生意为由,向李某提出借款,承诺月息2分。李某除了将自己的积蓄借给尤某外,还从银行贷款给尤某使用。后尤某无力偿还贷款,李某只得自行负担债务本金。1996年底,陈某向李某借款,李某不仅以自己为担保人从银行帮助陈某贷款,还以自己名义在银行贷款后将资金借给陈某使用。后因陈某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李某不得不再次自行承担银行债务。李某借款给尤某、陈某使用的过程中,为了归还到期银行本息,不断通过重新贷款或从他人处以高息的方式募集资金。后因银行规范了信贷制度,李某只得通过向社会公众以高息借款的方式募集资金,致使其借款次数不断增加,负债数额剧增。 2008年7月,李某在周转困难的情况下,不计成本的向霍某、吕某等人采取高买低卖的方式倒卖银行承兑汇票,疯狂套取银行贴现资金。最终债务数额成倍放大,李某无法募集足够资金支付到期债务,2009年5月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定,李某为偿还到期债务,未经批准,以高额利息和损失银行承兑汇票贴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达19.39亿元(案发时有938万不能归还),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作案手段:本案中,李某吸收公众存款,一是利用自己和家庭的社会影响力,虚构各类借款事由和担保条件募集资金。为了获得资金,李某还提供虚假的房产证作为借款抵押,同时伪造了所在国有银行支行的印章加盖在其出具的借条上以增加可信度;二是采取高买低卖的方式倒卖银行承兑汇票。为了获得对资金的暂时控制权,李某指使霍某、吕某从银行开具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并且溢价购买再折价卖给他人套取银行贴现资金。 损失及影响:李某从事非法募资的时间跨度较长,非法吸收的对象人数较多,非法募资的金额巨大,部分借款人的本金无法得到清偿,经济损失巨大。李某在这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中最终身败名裂、锒铛入狱。同时,李某所在的银行也有34人受到内部责任追究,其中,开除1人,撤职7人,记大过10人、记过10人,警告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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