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履行各自义务,以及索赔和理赔工作所必须遵守的原则。主要有:可保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补偿原则、代位追偿原则、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和近因原则等。具体如下:
(1)可保利益原则可保利益又称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或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因有利害关系而产生的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可保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同保险人订立有效的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可保利益,则他们同保险人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非法的、无效的。
(2)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也称最高诚信原则,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以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必须遵守的一项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起源于海上保险。
(3)补偿原则保险的赔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履行赔偿责任。但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能超过保单上的保险金额或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保险人的赔偿不应使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各种保险合同都是补偿性合同,所有的补偿性合同都建立在补偿原则基础上。
(4)代位追偿原则代位追偿是指当保险标的物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偿的责任后,有权在其已赔付的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者责任方要求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站在被保险人的地位上向责任方进行追偿。从被保险人的角度看,代位追偿又称权益转让,即被保险人因其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取得保险人的赔偿后,应将其享有的向第三者责任方索赔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以便保险人进行代位追偿。
(5)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也是保险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一项原则。如果被保险人以同一保险标的物向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投保了相同的保险,在保险期限相同的情况下,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该保险标的的价值,称为重复保险。在出现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根据保险补偿原则,被保险人可以向任何一家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受损价值。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需将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在各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
(6)近因原则保险赔偿的近因不一定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而是指对损失的发生具有支配力的、最主要的、最有影响的原因,亦即在效果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近因原则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保险人一般只对承保风险与货物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对不是由保单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它是用以确定保险标的所受损失应否获得保险赔偿的一项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