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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按联邦制发明者们的理想设计,美国联邦制是由若干个具有自治能力的政治实体(即州)在共同认可的政治框架下结合组成的一个政治实体。各州在尊重和维护联邦的权威和权力的前提下,共同参与联邦政府的决策和政策实施,并在不损害联邦利益和权力的前提下行使各自原有的政治和经济自治权。联邦和州两级政府的权力均来源于同一人民,两级政府同时管辖同一国土和人民,但两级政府的权力通过联邦宪法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并受宪法的保护。……两级政府不仅相互制约,也受到各自内部分权机制的制约,没有一级政府可以轻易侵犯人民的权利。这种体制被联邦制的策划者之一麦迪逊称为是对美国人民权利的双重保护机制。——王希文《美国历史评论》
材料二:
中国自秦以下两千年,只可说是一个君主一统的政府,却绝不能说是君主专制。就政府组织政权分配的大体上说,只有明太祖废止宰相以下最近明、清两代六百年,似乎迹近君主专制,但尚绝对说不上黑暗。人才的选拔,官吏的升降,刑罚的判决,赋税的征收,依然都有传统的客观的规定,绝非帝王私意所能动摇。如此般的政体,岂可断言其是君主专制?只缘清末人,熟于西洋18世纪时代如法人孟德斯鸠辈的政论,他们以为国体有君主、民主之分,政体有专制、立宪之别。中国有君主而无国会无宪法,便以为是君主专制。……极精密极完整的政权分配,使整个政府的行政机关各有依循,便不必有宪法而政府自有限节。而况明代以前,宰相为行政领袖,与王室俨成敌体。王帝诏命,非经宰相副署,即不生效。——钱穆《中国历史研究法》
材料三:
1924年孙中山在《五权宪法》中为中国政治构架设计如下示意图——《孙中山选集》(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