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和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A公司有关资料如下:
(1)A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取得B公司10%的股权,成本为6200万元,A公司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2016年6月30日,其公允价值为6300万元。
(2)2016年7月31日,A公司又以12700万元取得B公司20%的股权,当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70000万元。取得该部分股权后,按照B公司章程规定,A公司能够派人参与B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A公司将该项投资改为长期股权投资并按照权益法核算。当日,原10%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为6360万元。
2016年7月31日,B公司除一批存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同外,其他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均与账面价值相等。该批存货的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2016年B公司将上述存货对外销售80%,剩余20%存货在2017年全部对外销售。
(3)2016年11月,B公司向A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售价(不含增值税)为500万元,成本为300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A公司购入后将其作为存货核算,至2016年12月31日,A公司尚未将上述商品对外出售(未发生减值),2017年A公司将上述商品全部对外出售。
(4)2016年8月至12月,B公司实现净利润5000万元,无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
(5)2017年B公司实现净利润8000万元,宣告并分派现金股利3000万元,无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
假定:
(1)不考虑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的影响。
(2)除上述事项外,不考虑其他交易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