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的教育立法虽然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在持续、深入发展的教育体制改革面前,又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从法律的角度看,改革就是旧的利益关系的扫一破,新的利益关系的建立。在教育体制改革过程中,教育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一些旧的社会关系消失了,一些新的社会关系产生了,还有一些社会关系虽然存在,但其性质发生了变化。以政府和学校这对基本的社会关系为例,在计划体制下,它是一种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内容的隶属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然而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教育的发展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局面,一种教育管理和办学的新形式正在出现,从而带来了教育领域内社会关系的分化和改革。这种变化表现在政府与学校的关系调整上,其基本问题是如何形成一个既利于政府进行统筹管理,又有利于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积极性,学校有较大的办学自主权这样一种管理关系。这意味着政府必须转变职能,政府与学校的原有的行政性质的法律关系必须发生性质的变化。上述这种变化正导致传统的政府与学校这两个主体之间关系,在改革的过程中逐步演变成举办者、办学者和管理者三个主体之间的关系。教育领域中举办者、办学者和管理者的角色分化深刻地触及了政府与教学的传统关系模式,对现行的政府功能构成了新的挑战,各方主体的地位及其权责尚不明确,教育体制改革中的利益分配和新的权力体制的建构尚不确定。这些都需要新的法律体制进行规范和确定。由于上述所说的情况可知,我国当前的教育法制建设可以说仍然相当落后。建立健全的教育法制体系仍然是我国教育立法的首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