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B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C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D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E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
根据集资诈骗罪的相关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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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是指以()为目的,采用虚构或隐瞒真相的方式,进行集资、贷款以及票据、金融凭证、信用证、外汇、出口退税、保险、有价证券等方面的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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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均表现为(),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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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是指用虚构事实或者()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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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选项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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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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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借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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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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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贷款诈骗案 基本案情:2006年10月至2008年6月,王某某使用虚假房地产权证及其他虚假申贷材料,单独或伙同朱某某在K银行和H银行申请办理贷款,在陈某、周某等其余6名犯罪人员协助下,累计骗取2家银行贷款30笔,共计人民币1002万元。经法院认定,上述犯罪分子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其中,王某某贷款诈骗30起,诈骗数额1002万元,属主犯,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42万元;朱某某参与诈骗20起,诈骗数额695万元,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其余陈某、周某等6人明知王某某、朱某某使用假证骗取银行贷款而为其帮助,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判处6年至1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分别处以罚金。 作案手段:本案犯罪分子的作案过程主要分为四步。第一步,成立公司,“搭建平台”。2005年至2007年期间,王某某分别以本人以及朱某某、陈某、周某名义登记注册四家公司,均由王某某实际控制;第二步,制造假象,“创造条件”。为制造公司业务繁荣、资金流量大的假象,王某某等人通过一系列虚假贸易放大资金流量,密切与银行的业务联系。第三步,提出申请,“出示房产”。王某某、朱某某以公司经营需要资金为由,以租用房产的信息伪造虚假房产证明提供给银行骗取贷款。第四步,办理登记,“抵押房产”。在办理房产登记时,王某某等人谎称在房产管理部门有熟人,支开或绕开银行相关经办人员,将事先伪造好的房产他项权证提供给银行,满足银行放款条件。 损失及影响:本案中,王某某等犯罪分子使用虚假房地产权证骗取多家银行贷款,案件金额巨大,影响恶劣,银行损失惨重。其中,K银行被骗贷款23笔,金额664万元,H银行被骗贷款7笔,金额338万元。案发前,K银行在向王某某等人追讨贷款未果后,为了掩盖工作失误带来的影响,避免形成案件,竟然与王某某等人商定由该行相关工作人员代为还款或介绍他人借款给王某某还贷,并由王某某出具借据予以认可。经过上述处理后,王某某尚欠K银行22.1万元,虽然表面上该行的损失减少到了最小,但实际上王某某等人并未归还一分钱,只不过是银行将损失进行了转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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