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商品售价中不包含增值税。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均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其成本在确认收入时逐笔结转。2016年12月,甲公司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
(1)6日,向乙公司销售A商品一批,商品售价为3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51万元,该批商品的成本为120万元。商品已发出,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前,该批商品已计提了20万元的存货跌价准备。
(2)18日,因资金周转困难,急需资金一笔,将购买成本为30万元的原材料出售。售价28万元,当月收到原材料款项。
(3)19日,与丙公司签订销售协议,采用预收款方式向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实际成本90万元。销售协议约定,售价120万元,相关增值税税额20.4万元,丙公司预付60%的货款(按含增值税价格计算),其余款项于2016年12月31日发货时结算。
(4)28日,与戊公司签订为期3个月的劳务合同,合同总价款为70万元。至12月31日,已经预收合同款50万元,实际发生劳务成本30万元,估计为完成该合同还将发生劳务成本20万元,该公司按实际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劳务完工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