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字高应5.0mm,深度应大于等于0.2mm
B字高应7.0mm深度应大于等于0.2mm
C字高应7.0mm深度应大于等于0.3mm
D字高应大于等于7.0mm、深度应大于等于0.3mm(乘用车深度应大于等于0.2mm)
汽车、摩托车、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其内容应符合GB16735的规定,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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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电动机)号码时,应当确认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电动机)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如果有凿改、挖补痕迹或者擅自另外打刻的,应当进入嫌疑车辆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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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车辆识别代号时,对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转移登记、变更迁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更换整车、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业务及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变更备案的,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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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采用了车辆识别代号的车辆,同一辆车的车架上,打刻了车辆识别代号后,还可同时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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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并符合GB1673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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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起,我国境内生产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必须使用车辆识别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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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识别代号(VIN)是国际上通用的用以识别每一辆汽车或摩托车的特定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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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在主驱动电动机壳体上打刻电动机型号和编号;如打刻的发动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留出观察口,或在覆盖件上增加应永久保持的电动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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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机动车取车辆识别代号前8位作为车辆的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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