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某报两次报道xx地区存在非法买卖血液问题,省卫生厅也陆续接到xx市中心血站职工联名反映“xx市中心血站将有传播‘肝功大三阳’疾病的血液发出”‚“该血站向医疗单位以外生物制品厂供血”等问题的举报信件,厅领导批示省卫生监督所就媒体举报和举报信件的相关问题与xx市卫生局.xx市卫生监督所一起于一周内对xx市中心血站进行了为期四天的联合调查工作
经调查查明:
1.为了补偿计划献血和无偿献血的不足,xx市中心血站组织成立了应急献血队,确定了xx等作为应急献血联络人(即媒体报道中的“血头”),由该血站血源科与上述人员联系。联络人由血站发放劳务费。
2.2004年1月至2005年2月,xx市中心血站对“应急献血员”中的部分人员两次采血间隔不满6个月,有的两次采血间隔不足3个月。举报信中反映的‚xx中心血站将有传播‘肝功大三阳’疾病的血液发出‛问题不属实,“该血站向医疗单位以外生物制品厂供血”问题不属实“血站职工联名举报”问题不属实。
针对调查发现的xx市中心血站存在的问题,省卫生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了处理:给予xx市中心血站通报批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对xx市中心血站处以罚款5万元;给予xx市中心血站相关同志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