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公司于2010年5月依法成立。依照《公司法》规定,下列人员中,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有( )。

A张某,2007年向他人借款200万元,为期2年,但因资金被股市套住至今未清偿

B李某,因担任企业负责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6年6月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2008年刑满释放

C赵某,曾任某音像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复制音像制品于2008年5月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赵某负有个人责任

D王某,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持股60%,该公司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于2009年被宣告破产

E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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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ACE
[解析]:本题考查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根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董事。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董事。B选项中,李某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不属此列,因此,李某可以担任董事。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董事。选项D中,王某只是大股东,而非“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因此王某可以担任董事。参见教材P30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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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某决定出资办一小型食品厂,于是说服全家人,用其家庭财产8万元出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时,在投资人栏目中王某注明为个人财产,企业名称为好味食品公司。工商部门指出其中的错误。王某更正后,于2002年2月6日予以注册登记。企业成立后,王某聘请吴某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是吴某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王某同意。2002年3月2日,吴某未经王某同意,以好味企业的名义向甲企业购入一批价值2.5万元的劣质货物。吴某受聘好味企业后,一直背着王某从自己与他人合伙开办的糖厂进货,从中获利,直至企业解散时才被发现。2002年9月,好味企业发生亏损,欠乙公司的到期债务无力偿还,王某决定解散企业。 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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