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06年毕业后分配到某电器公司从事科研工作,张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2006年7月起至2009年7月止。
2008年该公司出资派其到国外学习,培训费用为129675.5元,双方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公司出资培训过的技术人员在学成回国后,为公司继续服务年限不得少于3年。2009年5月回国后,张某提出辞职申请,未被公司批准。
2009年8月后,张某离开电器公司到A公司任职,从事技术服务工作。张离开电器公司后,其所负责的YPC200F6产品生产量、产值、销售利润与往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18台、45万元、13.5万元。
2010年11月,该公司以张某违反劳动合同,到当地有关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张某及另一公司共同赔偿本公司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培训费、技术引进费、科研投入费等3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