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李、包裹超过运到期限30天以上仍未到达时,收货人可以认为行李包裹已灭失而向承运人提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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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规》中行李、包裹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时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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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包裹在运到期限30天以内仍未到达时,收货人可以认为行李包裹已灭失而向承运人提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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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包裹超过运到期限三十天没有运到时,应做为事故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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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票、包裹票应载明事项中的第六项为承运日期,运到期限,承运站站名戳及经办人员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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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包裹的运到期限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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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执法机关扣留情况时,发生的停留时间应加算在行李、包裹的运到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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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运到期限以运价里程计算。从承运日起,行李600千米以内为三日,超过600千米时,每增加600千米增加一日,不足600千米也按一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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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运包裹运到期限,从承运次日起,其他城市间需中转运送的快运包裹1000千米以内为三日,超过1000千米时,每增加800千米增加一日,不足800千米按一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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