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本题共包含 6 个小题

2014年7月,开发商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由乙公司为其承建商品房一栋。乙公司将其中的主体工程转包给无相应建筑资质的丙公司。
丙公司为承建该工程,向丁公司融资租赁塔吊两台,丁公司因此与厂家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未约定质量检验期。丁公司与丙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仅约定租期两年,年租金40万元,对其他内容没有约定。一年后,丙公司因资金短缺,将其中一台塔吊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戊公司,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戊公司将塔吊取走。2015年9月,另一台塔吊发生故障,无法正常使用。丙公司要求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丁公司则要求丙公司找厂家。
丙公司建造工程完工后,验收合格,但甲公司尚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给乙,乙因此未能将工程款全部支部给丙。
商品房在建过程中,甲公司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准备将商品房出售。甲公司委托房产中介公司代为销售,签订了商品房包销协议。后来甲公司又将其中一套卖给张某。中介公司认为甲公司无权自行销售,诉至法院。
根据以上内容回答问题:

简答题1

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转包建筑工程的合同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

无效。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转包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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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

根据丁公司与丙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租期届满塔吊的所有权归谁?

正确答案

归丁公司。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期届满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的,应当归出租人所有。

答案解析

简答题3

丙公司将其中一台塔吊卖给戊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戊公司能否获得塔吊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

合同有效,戊公司可以获得塔吊的所有权。丙公司出售融资租赁的塔吊,构成无权处分,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由于戊公司是善意的,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将塔吊取走,满足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善意取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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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4

对于另一台塔吊发生故障,丙公司应当要求丁公司还是厂家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

应当要求厂家承担责任。因为:第一,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一般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租赁物瑕疵问题,承租人可以直接向出卖人要求承担责任;第二,买卖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应当适用合理期限2年,本案中并未超出该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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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5

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工程款?

正确答案

有权。虽然乙丙之间合同无效,但由于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施工方丙公司可以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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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6

甲公司与张三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中介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

甲公司与张三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中介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甲公司有房屋的所有权,甲公司将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卖给张三属于有权处分,合同有效,但由于甲公司与中介公司之间有包销协议,甲公司将房屋卖给张三违反了包销协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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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甲公司按照乙公司的要求从丙公司购人一台起重机,提供给乙公司使用,租金每月3万元,每月的10日支付,租期1年。2014年10月,乙公司停止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经甲公司多次催告,乙公司一直未支付租金,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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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年3月5日,机床生产商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机床20台,每台20万元。乙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欲向丙银行贷款400万元,并与甲公司约定:“仅在乙公司的400万元银行借款于2014年6月2日前到账时,机床买卖合同开始生效。” 2014年4月2日.乙公司与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以其自有房屋一套为丙银行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直至6月16日,乙公司始获得丙银行发放的3个月短期贷款400万元。6月17日,乙公司请求甲公司履行机床买卖合同,甲公司以合同未生效为由拒绝。 同年5月20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丁公司出售机床5台,每台21万元:甲公司应于2014年7月11日前交付机床,交付机床的同时,丁支付货款。”6月20日,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拟从甲公司购入的5台机床以每台22万元的价格转售给乙公司。双方约定于7月12日交货付款。 6月5日,甲公司的债权人戊公司要求其清偿到期债务100万元。甲公司遂将对丁公司的合同债权让与戊公司用以抵债,并通知丁公司;丁公司表示反对。7月11日,甲公司欲向丁公司交付机床,同时要求丁公司将货款支付给戊公司。丁公司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甲公司遂停止交付机床。 7月12日,乙公司请求丁公司交付机床,丁公司无货可交。7月20日,乙公司另行购得机床5台,共计花费120万元。7月28日,乙公司请求丁公司赔偿其另行购买机床多花费的10万元。 9月16日,乙公司无法偿还丙银行到期贷款,丙银行要求实现在乙公司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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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年3月5日,机床生产商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机床20台,每台20万元。乙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欲向丙银行贷款400万元,并与甲公司约定:“仅在乙公司的400万元银行借款于2014年6月2日前到账时,机床买卖合同开始生效。” 2014年4月2日.乙公司与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以其自有房屋一套为丙银行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直至6月16日,乙公司始获得丙银行发放的3个月短期贷款400万元。6月17日,乙公司请求甲公司履行机床买卖合同,甲公司以合同未生效为由拒绝。 同年5月20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丁公司出售机床5台,每台21万元:甲公司应于2014年7月11日前交付机床,交付机床的同时,丁支付货款。”6月20日,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拟从甲公司购入的5台机床以每台22万元的价格转售给乙公司。双方约定于7月12日交货付款。 6月5日,甲公司的债权人戊公司要求其清偿到期债务100万元。甲公司遂将对丁公司的合同债权让与戊公司用以抵债,并通知丁公司;丁公司表示反对。7月11日,甲公司欲向丁公司交付机床,同时要求丁公司将货款支付给戊公司。丁公司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甲公司遂停止交付机床。 7月12日,乙公司请求丁公司交付机床,丁公司无货可交。7月20日,乙公司另行购得机床5台,共计花费120万元。7月28日,乙公司请求丁公司赔偿其另行购买机床多花费的10万元。 9月16日,乙公司无法偿还丙银行到期贷款,丙银行要求实现在乙公司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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