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行政决定无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类:
(1)主体瑕疵。因主体瑕疵而导致行政决定无效的,主要有几种情况;一是非行政主体所为行为,如未得到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企业法人作出的决定;二是虽然有可能成为行政主体,但作出明显属于其他特别行政机关才有权作出的决定,如某文化行政机关对某人实施行政拘留;三是不具有正当组织的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为,如合议制机关在未经讨论的基础上所作的行为;四是行政主体无真实意思的行为,如行政主体的人员被胁迫作出的决定等。
(2)权限瑕疵。行政主体明显无权作出该行政决定。大致有超越地域界限、事务界限、以及行政权能法定幅度等方面的行为。如湖南某县卫生局到湖北某地实施卫生执法等。
(3)内容瑕疵。行政决定的内容不可能实现的。行政决定因为内容瑕疵而无效的,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一是行政决定的履行直接构成违法或犯罪的;二是行政决定的内容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三是行政决定在事实上或法律上不可能实现的;四是行政决定具有其他重大明显瑕疵的情形的。
(4)形式瑕疵。行政决定书有未载明作出决定的行政主体、未加盖行政主体印章等导致行政主体不明确情形的。因形式瑕疵导致行政决定无效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缺少法定书面形式要求的;二是虽然有书面形式要求,但欠缺关键要素的行为。
(5)程序瑕疵。关于程序瑕疵导致行政决定无效的问题,各国存在争议:日本通说认为如果未履行为保护利害关系人权利和利益而设立的程序,那么作出的行政处分无效;根据法国行政法院判例,只有行政决定“严重地”违反法定程序时,才会导致无效;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5条第1款也同样规定,违反程序达到重大且明显的程度也可导致行政决定无效。我国目前在理论上尚存争议,我们赞同程序存在重大、明显瑕疵的行政决定无效,随着行政程序法的完善,程序违法导致行政决定无效将会在实务上变得有操作性。